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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征用–西班牙财产征用

征用被定义为“未经所有者同意就征用土地……”。

很难想象,行使政府权力对所有者的财产权的影响比未经所有者同意而占有所有者的土地更为直接。

作为专业人员,我们经常会在征地事宜上与两位土地所有者协商。 通常,在征收索赔中出现的估价问题很复杂。

对征用过程的理解可以为已经面临重大任务的鉴定人提供大量帮助。

本演示文稿旨在提供从开始到结束的征用过程的总体概述和理解。 可以理解,征用过程是高度技术性和专门性的,对于土地所有者和征用当局而言,专家对关键战略问题的建议以及对过程的理解可以使公正和公平的结果与灾难有所不同。

如果征用是出于“公共事业”的目的,则所有者不能反对政府的这一决定。

必要或强制性的征收使用是公民之间不信任的原因,因为这意味着迫使他们将其财产或资产移交给行政部门。 在修筑道路,桥梁或运动场(公共基础设施)的过程中,通常非常有必要要求拥有特定土地的所有权。 必须考虑到,公共行政管理是唯一具有足够能力来迫使个人提供其财产的实体。 并且,反对这种力量,特别不能反对。

例如,所有者获得经济损失的赔偿,或交换其他资产。 这种补偿称为 “公平价格”(Justiprecio)不幸的是,它常常不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公平”,并且是该过程中最困难的地方。

征用原因。 西班牙法律

强制征用意味着所有权从一个人转移到了主管部门,即使没有所有者的同意,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其转让。 它在 1954年的《强制征收法》(Ley deExpropiaciónForzosa de 1954),1957年的管制法(RD 1957年), 和新的 从20年2008月2日起执行《退款土地法》(Real Decreto Legislativo 2008/20,《宪法》第XNUMX条,《宪法》第XNUMX条)。

这些规定的主要后果是,当使用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时,有义务给予主管部门要求的财产。

法律确认,征用权可以由房地产,地区政府(自治社区),省(),岛屿或地方议会(市政厅),并且是公共权力的最绝对的体现,在此之前,如果采取适当的正当理由并依法采取行动,则该人无法提出任何法律上的对立。

因此,征用过程的第一步是宣告 “公共事业” 财产或征用权。 实际上,将这种权利或财产声明为“公共实用程序”绝对是必不可少的。

“公共事业”的要求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必须进行征收的生物必须是“公共”的。 这确实意味着,例如,在该地区的AVE项目中,征收机构是公共基础设施部(Ministerio de ObrasPúblicas),而不是RENFE和ADIF。

可以征用哪些物品?

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征收是针对房地产的所有权,但也可以征收任何种类的资产,例如艺术品,汽车,船舶,债券,股份以及在确定情况下可以确定为其他任何权利的资产“公共实用程序”所必需。

征用过程

第一步是“公共实用程序”的声明。 该声明必须始终通过法律行为或部长理事会(Consejo de Ministros)的协议作出,但在那些情况下,对于不动产或财产绝对是“必不可少的”项目,则由公共部门开发。房地产。

在最后这些情况下,“公共用途”被认为是隐含的,行政机关只需要在省官方公报(BoletínOficial del Estado – BOE)中发布要征用的资产或不动产,即可在省官方公报(BoletínOficial)中发布。 de la Provincia),也是该省最受欢迎的报纸之一。

此出版物发布后,将启动一个间隔时间 为期15天 公共信息。 它将留给受影响的细节最终提出异议并纠正信息中的不合规定之处。

在这15天之后,主管部门又在20天之内研究所获得的反对意见或违规行为中的每一项。 在此之后,政府宣布“必须居住”(necesidad deocupación),必须将其出版并通知所有受影响的人。

实际上,将个人通知告知相关细节非常重要。 否则,征收不得是“合法”的。 对此通知,该人不能提出异议,但可以在行政程序以及法院和法庭中将其财产的“公共事业”声明或“占领必要性”声明视为无效。

反对征用过程的最常见原因之一是15天的公共宣​​传过程中的错误。

他们收到通知后,将有10天的时间对该通知提出异议。 异议将直接置于行政程序中,而不是法院,行政部门将有20天的时间做出决定。 同时,征用过程将等待30天。

“公平价格” – Justiprecio

一旦确认征用,受影响的人将有权获得赔偿,称为“公平价格”或“ Justiprecio”。 补偿金额是根据先前对将要征收的资产和权利的评估得出的,可以在15天之内达成共识。

如果同意此金额,则过程将完成。

例如,如果零件未达到该价格的协议点,则必须开放一个新程序,在此程序中,主管部门应向业主留出20天的时间来提出他们对财产评估和报价的考虑(Hoja de Aprecio )。

然后,主管部门可以接受或拒绝该提议。 如果接受,则该过程将完成。

例如,如果主管部门拒绝接受零件的建议价格,则他们将进行另一次估价(Hoja de Aprecio),该估价将通知所有者,要求其研究期限为15天。

如果他接受,则该过程将完成。

例如,如果所有者不接受主管机关提供的最后价格,那么案件将被带到省 征用法庭(尤拉多省),最终将决定公平价格。

这些法庭在该省的首府(阿利坎特,穆尔西亚,阿尔梅里亚,阿尔瓦塞特,瓦伦西亚,马拉加,格拉纳达,加的斯),由一名总统和四名助理(由公职人员组成),农民协会的代表组成(卡马拉) Agraria)和公证人。 它们的功能是研究零件的价格建议,并做出适当的决定。 从理论上讲,他们最多应该花8天的时间做出决定(根据我的经验,我知道他们需要花一两年的时间!)。

可以拒绝征用法庭的决定,并将其发送给上级法院。 如果征用法庭的决定延迟了6个月以上,则可以将利息计入赔偿金额。 并且,如果有价格决定,但主管机关未支付超过2年的费用,则必须对该财产进行新的评估,以在此之后检查其价值,这称为“retasación”。

在介绍“retasación”之后,再次开始获取新“公平价格”的过程。 一旦获得并支付了新价格,该物业便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由主管部门使用。 有时,政府决定交换价格,以换取与另一处财产有关的被征收财产。

还原权

征用过程可以延长数年,直到两个部分就“公平价格”达成协议为止,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征用过程就此停止。 通过这种方式,Le Ed 38/1999 de Noviembre deOrdenaciónde laEdificación(LOE)引入了“归还权”。 如果导致征用的项目没有继续进行,则该权利允许所有者收回全部或部分财产,并相应地退还已收到的补偿款。

这些是以下情况:

  • 主管部门决定不继续该项目
  • 从政府占领财产起两年后,未在财产中从事任何工作。
  • 开发了该项目,但是现在实现该属性的功能不是“ Public Utility”。 例如,在AVE的情况下,土地被占用作为火车站,而现在根本不使用该火车站,所有者或其继承者可以使用重新获得支付赔偿金的财产的权利。 -如果该土地不用于先前考虑的用途,但可以使用,则该土地将被征收。

    另一个“公共用途”。

该规则只有两个例外,其中归还权不能行使:

–如果该土地不用于先前考虑的用途,但可以使用

另一个“公共用途”。

–如果土地用于公共事业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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