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 建造者
- 建筑合同条件
- 分包条件
- 分包商
- 建设者/建设者
建筑商或承包商是建筑代理人,他们在开发商面前以合同形式承担承诺,以自己或他人的人力和物力来实施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受项目和合同约束。
建设者的主要义务是对发起人有用的结果,完成所执行的工作,但是,承包商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
– 在合同领域,它承担作品丢失或毁坏的风险和费用,直至交付,延迟移交除外(CC art.1544、1588 s. 和 1596;LOE art.17);
– 在工作场所(可能会在选择和监督时产生负罪感);
– 关于材料(无论是由建造者自己提供还是铺设);
– 关于资本、融资等。
更多信息
受承包商冒险冒险原则的启发,工作合同也被称为公司合同,暗指承包商在合同项下承担的不同义务和责任,以及承包商必须投入必要的人力和物力。获得承诺结果的资源。
语言要求
建造者必须具有符合作为建造者所需条件的资格或专业培训。
如果没有具体说明所参考的资格或专业培训,也没有以培训承包商为目的的具体资格,则与建筑商的授权资格相关的法律规定内容空洞,仅是良好的声明意图。
由于没有正式的承包商头衔,您目前可以成为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承包商,只要 法律行为能力 受约束并具有足以履行工作合同的专业(和经济)能力。
但是,在适当的情况下,承包商必须遵守自治区为从事建筑商职业而规定的义务,因为他们是唯一有资格制定与在该领域从事非合格职业相关的规则的人建设。
有一些官方资格,职业培训,与建筑的各种物质活动有关(例如实现和工作计划,砌体等)。 从这个意义上讲,有专业证书可以确认某些建筑技术人员所获得的能力和经验。
义务
除了与能够成为建筑商的资格或专业培训有关的要求外,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 工作的执行受制于项目、适用的法律以及施工经理和工作执行主管的指示,以达到项目要求的质量。
承包商执行工作必须符合以下参数:
– 从委托人或发起人处收到的命令;
– 设计师/建筑师起草的项目;
– 建造者的 lex artis,构成合同的一部分(CC 第 1258 条),也就是说,他必须遵守其职业特有的通常规则和良好做法;
– 适用的法律,特别是与建筑产品、质量控制、安全与健康、职业风险预防等相关的法律,并且必须具有所需的授权、许可和执照等;
– 根据发起人的指示,通常通过兼职管理人员(即工作主管和工作执行主管)传达。
如前所述,承包商不遵守尽职调查的活动,有必要实现合同规定的结果。 因此,在作品交付之前,物品/作品丢失的风险由他承担。
承包商不能将自己局限于执行技术指示,因为他作为专家的地位意味着他能够评估收到的指示和订单的可行性,以及由委托人/发起人提供的建筑材料的适用性。 当指示或命令不正确或不可行时,他有义务警告委托人,因此,当他认为命令不正确或不可行时,他有权不执行或执行命令。
备注
承包商必须服从发起人的指示,但是,他不可能宣称和隐瞒他按照技术人员的命令去做的事实,以逃避他可能对工程承担的责任。
- 任命在工程中承担施工方技术代表的施工经理,由于其资格或经验,必须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复杂性接受适当的培训。
工程负责人不要求具有学历。 因此,他通常是技术建筑师或在建筑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人。
有必要能够向他的下属发出命令,施工经理知道要执行的施工,并且能够按照承包商的约定提前命令完成和执行工作所需的人力和物力,以及合同中的委托人。
- 工作重要性所需的人力和物力配置。 承包商必须根据合同协议为工作分配实现结果所需的人力和物力。
建设者通常不直接开展他的活动,而是通过他的企业结构来开展活动。 因此,如果满足 L 32/2006 中规定的建筑部门分包商人数的要求,则可以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除非合同中明确排除了上述人员,或除非委托人根据承包商的个人条件将所有工程授予或委托给承包商。
- 在合同和第 32/2006 号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工作的某些部分或设施的分包正规化。
分包包括在承包商的义务中,然而,与其说它是承包商的一项义务,不如说是一项义务。
承包商对分包商执行的工作直接向工程所有者负责。 反过来,如果工程以某种方式进行了调整,则分包商可以对工程的同一所有者行使代位权和辅助诉讼,以收回承包商欠他的东西。
- 签署立项或开始工程的行为以及接收工程的行为。 重新考虑的行为必须由承包商和可选管理人员签署,即施工经理和执行工作的主管。
放样必须由建造者作为工作执行的一部分进行。 放样报告必须说明工作是否合适,如果合适,放样行为作为工作的正式开始。
同样,承包商有义务签署接收工作的行为,该行为必须由承包商和发起人同时签署(LOE 第 6 条)。 如果预订记录在收据记录中,一旦这些预订被更正,承包商必须签署更正行为(LOE art.6.2.d)。
- 为施工经理提供必要的数据,以执行已执行工作的文档。 承包商必须向施工经理交付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便他准备与所执行的工作相关的文件(LOE 第 12.f 条)。
- 认购第 1816 条规定的担保。 该义务是指建造者必须购买的物质损失保险、担保或财务担保,以保证因影响工程完工或完工要素的缺陷或执行缺陷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并且必须在一年内得到赔偿。从工程完成并交付给发起人起一年。
在整个保修期内,可以通过发起人预扣工程材料执行金额的 5% 来代替该保险的认购。 必须理解,即使 LOE 什么也没说,承包商也可以通过向发起人交付银行担保来代替上述保险的认购,保证至少 5% 的金额一年期间工程的实质性实施,在适当的情况下,他们将通过这种方式补偿因缺陷或施工中的缺陷对上述年度内完工或装修要素造成的材料损坏。
发起人可以与承包商明确同意他是代表承包商的保单持有人(LOE 第 19.b 和 c 和 1(a) 条):
– 物质损失保险或保证保险,保证 3 年赔偿因建筑元素或设施的缺陷或缺陷导致不符合可居住性要求的损害; 和
– 材料损坏保险或担保保险,保证 10 年赔偿因缺陷或缺陷对建筑物造成的材料损坏,这些缺陷或缺陷的来源或影响基础、支撑、梁、板、承重墙或其他结构元素,并且直接损害建筑物的机械强度和稳定性。
2. 分包商
分包商是自然人或法人,他们以合同方式向承包商或其他主要分包商承诺执行某些部分或工作单元,但受其执行所管辖的项目的约束。 该图的变体可以是第一分包商(委托人为承包商的分包商)、第二分包商(委托人为第一分包商的分包商)等。
L 32/2006 规范建筑行业的分包,旨在改善该行业的总体工作条件,尤其是该行业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条件。 该法代表了对现有模式的根本改变,因为它首次以严格的部门方式解决了分包法律制度的规定,承认其对建筑部门和专业化的重要性生产力的提高,建立了一系列保障,旨在避免这种形式的生产组织缺乏控制导致客观情况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造成风险,在像西班牙这样的国家,该国继续登记非常臭名昭著的职业事故率取决于其数字和严重程度。
该法律是严格的部门性法律,适用于根据分包合同签订的合同,以执行在建筑工程中进行的以下工程:
– 挖掘;
– 土地工程;
- 建造;
– 预制元件的组装和拆卸;
– 装修或安装;
- 转型;
- 复原;
- 修理;
– 退役;
– 拆除;
- 维护;
– 保护、油漆和清洁工作;
– 卫生。
对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要求
为承包商和分包商制定了一系列要求,以避免没有最低组织结构的公司参与,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保护工人健康和安全的义务。
作为承包商或分包商,公司为了能够干预建筑部门的分包过程,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拥有自己的生产组织,拥有必要的物质和个人资料,并将其用于承包活动的发展。
- 承担业务活动开展的风险、义务和责任。
- 直接对公司员工在现场开展的工作行使组织管理权,如果是个体经营者,则在公司的组织管理范围之外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已经雇用了他。
除上述要求外,打算受雇或分包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公司必须:
- 证明他们拥有在管理和生产层面的人力资源,他们在预防职业危害方面接受过必要的培训,并且拥有适合 L 31/1995 的预防组织,以预防职业风险。
- 在认可公司注册处注册(编号 1631)。 该登记由主管劳工当局根据下一段中提到的雇主声明依职权进行。
承包商或分包商必须通过其法定代表在认可公司注册处签署的声明来证明符合上述要求。 主管劳工当局根据此类声明依职权进行登记。
此外,其活动包括经常被雇用或分包以从事建筑行业工作的公司,根据法规确定的条款,必须在第一个期间无限期雇用不少于 10% 的工人本规则的有效期为 18 个月,第 20 至 19 个月期间也不是 36%,也不是第 30 个月(含)的 37%。 出于这些目的,在工人合作社中,根据法规确定的条款,工人的计算方式与雇员类似。
分包制度
分包链的过剩,尤其是建筑行业的分包链,损害了业务利润率和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以至于在链条的最后一个环节,这种利润率几乎不存在,有利于淹没工作,这只是必须对执行工作的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状况做出回应的最后一个要素。 因此,所谓的过度分包会助长不符合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做法的出现。
然而,分包作为生产组织的一种形式,不能受到限制,除非在 L 32/2006 规定的条件和情况下。 因此,一般建筑业的分包制度如下:
- 发起人可以直接与其认为合适的承包商签订合同,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 承包商可以与分包商或个体经营者签订合同,执行他与发起人签订的工程。
- 第一和第二分包商可以分包他们分别承包的工程的执行。
- 第三分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工作分包给其他分包商或个体经营者。
- 自营职业者不得将委托给他或其他分包商或其他自营职业者的工作分包。
- 同样,分包商不能分包,其生产组织在现场投入使用,从根本上说,在劳动力的贡献中,被理解为为了实现承包活动,不使用比手工工具更多的自己的工作设备,包括便携式机动工具,尽管它们有其他工作设备的支持,但这些设备属于工作的其他公司、承包商或分包商。
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偶然情况下,由于作品专业化的要求、生产的技术复杂性或参与作品的代理人可能经历的不可抗力情况,有必要认为可选管理,与第三方承包部分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在额外级别建立的分包,前提是可选管理在分包中记录其事先批准及其原因或原因书。
更多信息
分包的例外延期不适用于上述 e) 和 f) 点中提到的情况,除非动机是不可抗力。
承包商必须通知健康和安全协调员以及在其合同执行范围内的不同公司的工人代表,这些公司列在分包书,例外分包中。
同样,承包商必须在批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发送说明其需要的情况的信息和分包簿中的注释副本,将上述例外分包通知主管劳动部门。
获认可公司的注册
就与分包制度有关的规定而言,预计将根据主管劳工当局建立认可公司登记册,该当局被理解为与承包商注册办事处所在的自治区领土相对应或分包商公司所在地。
在认可公司登记处的注册在整个国家领土内有效,除了那些涉及人民隐私的数据外,公众可以访问其数据。
通过法规,将确定在上述登记处登记的内容、形式和效力,以及依赖于自治劳动当局的不同登记处的协调系统。
承包商和分包商的义务
确立以下义务:
- 因不遵守规定而产生的警惕义务和责任。 涉及 L 32/2006 范围内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必须监督与其签订合同的分包商和个体经营者遵守 L 32/2006 规定的情况; 特别是关于:
– 认证和注册义务(L 32/2006 art.4.2); 和
– 分包制度(L 32/2006 第 5 条)。
如果分包商与承包商不同,则必须通过其各自的主要公司向承包商传达或传输影响上述内容的任何信息或文件。
在不影响社会立法规定的其他责任的情况下,违反必要的认证和注册义务或分包制度,确定承包发生此类违约行为的分包商和相应承包商的连带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义务从执行约定的合同中产生,对应于在其合同执行范围内负责违约的分包商,无论上述公司的活动如何。
在任何情况下,《工人法规》第 43 条规定的责任在满足其中规定的情况时是可执行的。
- 有分包文件。 对于 L 32/2006 范围内的任何建筑工地,每个承包商都必须有一份分包书。
- 向工人代表提供信息的义务。 参与工作执行的不同公司的工人代表必须被告知其中签订的合同和分包合同。
- 认可工人的预防性培训。 公司必须确保所有在建筑工地提供服务的工人在职业风险预防领域接受过与其工作或职能相关的必要和适当的培训,以便他们了解风险和预防措施。
更多信息
(1) 根据州一级的部门集体协议,可以通过工会代表或雇主组织与工会组织之间的双边代表建立工人代表制度或程序,以促进遵守有关规定相应地区建筑工程中职业风险的预防。 它还可以针对每个专业的工作制定部门性质的培训计划和具体内容。
2) 认证特定培训系统可能包括为每位工人颁发在整个行业中唯一且有效的小册子或专业卡。
3) 分包商在 LOE 制度下不具有建筑代理人的身份,这界定了建筑代理人对建筑缺陷的责任,对分包商的活动负责,建筑商与建筑商存在合同联系,限制了分包商的行为遵循承包商的指示(TS 9-10-18,EDJ 597989)。
4) 违反 L 32/2006 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社会秩序侵权和制裁法综合文本 RDLeg 5/2000 受到处罚。